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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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 、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二 、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旧村改造 ,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 ,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 ,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 等原因 ,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 ,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 ,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 ,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 ,应当依法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手续 。 三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 ”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4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实施规划 ,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 、保护耕地的总原则 ,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 、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 ,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 ,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 、重建、改建住宅 。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 、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 ,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 、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 ,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 、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 ,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 ”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 、出租或赠与他人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 、审批工作时限 、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 ,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 ,变更一宗 ,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 、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 ,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 ”工程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 、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 、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 、空置住宅、“一户多宅 ”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 、改建 、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 、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 ,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 ,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 ,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 、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 ,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 法规 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 管制 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 ,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 ,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 、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 、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 、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 、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国家土地新政策2021

土地政策2021年新规定为要保护耕地的数量和土地的质量。目前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流转以及农业规模化的生产,但为了防止土地会变成非农化 ,为了保护耕地的数量以及土地的质量,现在享受农村土地的补贴的政策将越来越严格。湖堤、泄洪区 、滩涂及河道等都不是属于农村的集体耕地的土地,通过复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得不到补贴的 。

《2021年土地政策新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 ,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 、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3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4、经县级人民认定 ,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5、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6 、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

1、定义收集范围。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的五种具体情况是:军事、外交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通信 、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提高补偿标准 。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强调,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在征地补偿范围上 ,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

法律分析:为了防止土地会变成非农化,为了保护耕地的数量以及土地的质量 ,现在享受农村土地的补贴的政策将越来越严格。湖堤 、泄洪区 、滩涂及河道等都不是属于农村的集体耕地的土地,通过复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得不到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全民所有 ,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 ,严格管理,保护 、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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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绮绿的头像
    绮绿 2025年08月25日

    我是爱玛号的签约作者“绮绿”

  • 绮绿
    绮绿 2025年08月2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全文”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全文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绮绿
    用户082507 2025年08月25日

    文章不错《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全文》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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